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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发表于2022-09-16
标签:复印件 城区 市场 注册 身份证 

杭上采冒撤登字〔2022〕第10号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D2108号,经营者:郑毓丽,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4月3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装(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330104600622721。  

经查,我局于2015年4月3日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注册号:330104600622721)系冒用郑毓丽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该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2022年3月25日,郑毓丽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

2、2022年3月28日,我局提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摊位(营业房)租赁经营合同》、《市场名称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2022年5月6日,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4、2022年3月25日、5月7日,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5、2022年5月6日,我局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6、2022年6月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等处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采冒撤登字〔2022〕第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撤销2015年4月3日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注册号:330104600622721)。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荷所    

联系电话:86034547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现将《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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