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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二

发表于2014-03-27
 

要点二:创新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

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常存在业主大会召开难从而导致业委会的选举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新物管条例针对这些突出的问题在制度作了创新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对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确认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新物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是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是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规定,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的召集是一件难事,不少的业主常常是早出晚归,有的则是偶尔过来住几天,有的甚至常年不在这一小区里居住,即使见个面都难,更别说在一起开大会。新物管条例的这一规定采取灵活的方式确认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有利于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对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新物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此规定明确了业主可以委托的对象及可以行使的权限。即业主本人因各种原因不方便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行使。相比之下,通常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事物要比其他人熟悉,这有利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有效行使。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规定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更能维护和实现业主的合法权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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