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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意见违犯物权法

发表于2013-12-11

2004年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把经济适用房定为政策性商品房,2007年11月19日才改为政策性住房,杭州市房管局为了对2004至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收55%的土地收益找理由,谎称2004年国家把经济适用房定为政策性住房,在没有界定产权比例的情况下,强征55%的收费是无法律依据的。过户还要交20%的所得税,5.7的营业税、城建附加费,4%的契税,是重复征税。政府回购却不按杭州市评估价格回购,对购房人实行双重标准,对普通群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征收55%的土地收益,对杭州市公务员建设的专项经济适用房却不征收,专项经济适用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为何要实行双重标准哪/


发表于2013-12-11

团结起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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