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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征收条例意见稿就近回迁规定被指太笼统

发表于2010-12-17

【引言】

前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发表于2010-12-17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表于2010-12-17
“就近回迁”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回迁补偿面积如何折算?如果旧城区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就近地段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问题怎么解决?
发表于2010-12-17


■ 专家观点

回迁权利可用货币补偿实现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此类情况怎么解决?

发表于2010-12-17
这就涉及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的区分问题。旧房改造,仍要改造成房子,这样被征收人就有回迁的房源了。但旧城改建则涉及的是一揽子计划,也可能盖工厂,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保障前提就是要有住房提供,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就不一定要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了,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变通方式来实现。
发表于2010-12-17
“希望新条例能对回迁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盛先生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条规定还是太笼统,“回迁就近地段后,能补偿多大面积的住房?例如我们四合院之前住了8户人家,那回迁后是以原拆迁面积为依据提供住房,还是按户数提供住房?这些都有待细化”。
发表于2010-12-17

■ 政府回应

征收改建公共设施回迁方式应更多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做出了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政府操作时会碰到哪些问题?如果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问题应如何解决?

发表于2010-12-17
对此,辽宁沈阳市一位曾经负责基层拆迁工作的官员认为,这种拆迁方式属于为了公共利益拆迁,政府可以用更多元的方式确保被拆迁户利益和诉求。
发表于2010-12-17
他告诉记者,目前针对公共利益拆迁,沈阳市有几种做法。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要建体育设施拆迁,首先拆迁部门会在该区域附近寻找地段盖回迁房,满足被拆迁户在该地段的回迁需求。如果附近确实没有地可以回迁,他们会选择在离该区域稍远一点的地方找房源,这种房源的价格会远低于该地段的市场价。如果被拆迁户提出要自己寻找房源,政府会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加20%的补偿款,鼓励被拆迁户自选商品房源。
发表于2010-12-17
“我觉得这些方式都可以为其他城市拆迁遇到这种情况时借鉴,总体效果是不错的。”不过,他也告诉记者,有的时候遇到不讲道理的被拆迁户,这些条件拆迁户还是不会接受,他们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让拆迁部门很为难。他也希望新规能够在这方面有一个制度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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