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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杭州市余杭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3-10-02


 

  

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发表于2013-10-0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报区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适时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调查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调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次月计收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约定,并另外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建筑装璜垃圾处理费等按区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物业装修的,建筑装璜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标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会同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余价〔2006〕23号文件执行。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按首次交付所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区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于2013-10-02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   

    发表于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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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10-02

    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乙级)  

    发表于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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