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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倾尽财力买的房子,70年后到底怎么办?

发表于2013-10-08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发表于2013-10-08

70年后还想要房子

要申请土地续期

“70年后,倾全家财力买下的房子还是我的吗?”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


发表于2013-10-08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续期,还要付出多大代价?”


发表于2013-10-08

补缴巨额土地差价?

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房随地走、国家补偿”。毕竟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小,土地价值则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发表于2013-10-08

杨红旭说,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调整政策,并出台完善、公平的法规。”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我国独创,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等地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但具体年限不一样。根据他们的经验,土地使用权续期并不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我国相关法律还是20多年前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


发表于2013-10-09

70年后到底怎么办

发表于2013-10-09

鬼知道70年后会怎么样子

发表于2013-10-09

倾尽财力倒是真的

发表于2013-10-10

70年后,早就拆迁了

发表于2013-10-10

巨额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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