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律师关于延期交付等问题维权的建议

发表于2014-04-21

本律师经历了多个楼盘业主因延期交付退房所进行的退房诉讼,对于开发商而言业主较为弱势,因此在与开发商打交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想退房的要果断。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延期30天(合同一般约定30-90天不等)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即退房,但当多位业主找到开发商递交退房申请的时候,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表示退房时间或程序没有那么快进行,甚至要求按揭的业主先还清银行按揭款再来谈退房,这显然是开发商故意刁难或者拖时间。因此,想要退房的业主无需跟开发商多交涉,因为也是没有结果的,在逾期30天后,可以递交退房申请或发函的形式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但要保留好凭据和签收记录(最好是EMS快递发送,封面上应注明“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然后即可以起诉。目前基本所有退房案子都是胜诉,即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等。

 2、不想退房的要积极争取。在跟部分业主交流过程中发现,很多业主还是不想退房的,因为买个房子也不容易,宁愿再等等,而且开放商也是有补偿的,虽然不多,只有每天万分之1-1.5(具体要看合同)。对于这样的业主,可以积极与开发商争取更大的补偿,据我了解也有业主跟开发商沟通后获得了免费赠送储物间或车位等补偿。但需要注意补偿一定需要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切勿停留在口头上。

 3、犹豫的要时刻关注开发进度和开发商动向。也有的业主很犹豫,不知道要不要退房,对于这样的业主,应该时刻关注楼盘开发的进度和开发商的动向,看是不是符合开发商所描述的情形,稍有不对可此采取措施应对,切勿拖延太久错过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期限。我代理的一位业主他的商铺已经延迟近一年未交付,目前还没有确定的交付时间,他在一年中只是跟开发商打过几次电话问什么时候能交付,这样不仅错过了合同约定的30日内解除合同的解除期限(一般补充协议中对行使解除权有时间限制一般为30天。但目前有争议,倾向于无效),而且也没有留下催告交房的书面证据,诉讼过程中就相对比较被动了。

  但这都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之所要大家关注开发进度和开发商动向,是因为如果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解除权一年之后再起诉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假设交房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延期30日可以解除合同,那么等到2013年7月30日业主仍不要求解除合同,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李律师,Q Q 807 65 09 TEL 135 8829 1201


发表于2014-04-22

律师早干嘛去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