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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富阳受降镇银湖地区要造公墓了!!!

发表于2009-05-11
 
富阳受降镇银湖地区要造公墓了!!!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在富阳受降镇造公墓,这边山下就是一个大型住宅区.300多户别墅和排屋,旁边还有很多居民,在离这种大型住宅区很近的地方造公墓严重违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事属违法.绝对错位,希望富阳市,杭州市,浙江省民政部门能够过问此事,绝决制止这种不道德的违法行为.此事我们保留向省民政部门申述的权力.为什么受降镇不干些好事,尽干缺德事.一会在大型住宅区边造工厂,一会在大型住宅区边造造公墓.希望大家齐心协力能坚决制止.这种行为比造工厂更糟. 富阳受降镇政府真的干不出什么好事.
实在气死人. 这样富阳受降镇银湖地区的地价和房产一落千丈, 大家都不要到富阳受降镇银湖地区买房了,赶快把手里有的富阳受降镇银湖地区的房产抛掉.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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