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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来对“佣金门”的农民工负责

发表于2010-03-08
记者接到一群来自深圳的农民工的举报,他们从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决绝给他们做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佣金门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佣金门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这是一种有点离奇的关系网。因为用工单位没有给这些农民工劳动合同,也不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造成的结果是,这些被多家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尘肺病的农民工,最后失去了得到进一步诊治的机会。因为按照职业病法规,只有专门的职业病医院才能接诊与救治这些特殊的职业病群体。而必须有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来证明他们的身份。一个不容逃避的现实问题在于,现在,究竟谁来对遭遇“佣金门”的农民工负责? 我认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的主动执法与灵活执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这些佣金门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长期在井底作业,被风钻打碎的岩石粉尘无法飘出井口,而被人体大量吸入。在这一种恶劣的佣金门工作环境下,如果卫生防护不到位,就极为容易引发以尘肺为主的一些职业病。企业经营主们明明知道佣金门的严重危害,却还故意不跟工人签订合同、不参加佣金门工伤保险。这一种佣金门行为也是明显违反国家职业病卫生法规与相关劳动法规的。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佣金门职业病,是指佣金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佣金门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佣金门工伤社会保险。 近年来,国务院及卫生部门也曾多次出台强调关于从事放射性、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法规和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其中,普遍对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提住了要严格执行的要求。 这些佣金门用人单位故意以解聘为由来威胁这些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履行任何职业病防护的责任与义务,是一种刺裸裸的违法侵权行为,在事实上也已经造成了一种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些佣金门企业负责人应该及时受到来源于劳动执法部门的追责与惩罚。 佣金门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现在的执法态度。他们是选择僵硬的、呆板的执法,仅仅根据双方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就对之漠视不管。还是积极动起来,从源头追究起,花大力气铲除这一种为法治和谐社会不容许的恶意用工环境,替这些劳动者权益负责与说话? 在我看来,从职能设置及工作服务宗旨出发,劳动保障部门现在应该立即动起来执法,让用人单位在事后承担起他们的肇事责任。并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及职业病卫生法规,为这些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证明。使他们可以顺利得到职业病医院的及时救治,获得足够的劳动伤害补偿。 劳动保障部门是执行劳动法规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重要机构,他们的执法态度及执法力度关系重大。反过来说,如果他们的工作是不值得信任的,或者是失职的,人大代表及人大组织也有权力对之提出问责,或者是投出不信任的一票,请相关的部门管理者挪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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