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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浙江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变化

发表于2008-03-18

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zscj.gov.cn/news/shownews.asp?newsid=893
旧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
http://www.zscj.gov.cn/news/shownews.asp?newsid=890


旧办法有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新条例没有了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

大家知道我们小区有大约1900户业主,要召开50%以上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该是多么的不容易,要取得75%的表决更不容易了。

浙江的法规一直还是有一定的务实性的。
看新条例: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发表于2009-01-15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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