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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 消费者先验房后收房

发表于2009-12-17
 

实行了八年之久的我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00年版)》终于改动了。从省建设部门了解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将正式实施,它在一些细节上对保障购房者利益作了更完善的约定。

消费者可以先验房再收房

过去购房者往往被要求先签房屋交接书再验房,这对买方不利,如果在签了房屋交接书后发现房屋跟合同约定不符就会被动,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先验房再签单。

此外,在房屋交付时,新版合同不但要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还要求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保证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这些内容在旧版合同中都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经常造成有些房屋交付后,由于配套没有完善,对居住造成不便。而签订新版合同后,业主在交付时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保证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如果不能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卖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精装修明确到品牌、规格、产地

现在精装修的商品房纠纷比较多,这是因为在旧版合同中,对精装修“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仅要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而在新版合同中则明确规定,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杭州市消保委陈副秘书长表示,精装修房的材料设备等问题一直是较多纠纷产生的源头。不少业主拿到房子后大失所望,觉得跟自己想像中的装修品质有很大差异,但由于开发商前期的承诺往往比较笼统,没有对规划、产品等做出详细书面约定,所以想要求整改也没有相关条款作为依据。新版合同要求一开始就约定好具体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相关纠纷就会更容易解决,同时这对开发商也起到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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