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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发表于2012-06-19

 以上海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明显的特点是只对增量征收,而不对存量征收,即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几套房、有多大面积。这样的方式承认了现有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许多学者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大亵渎”,是对新购房者的惩罚,根本无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这势必会迫使更多的购房者和投机者在政策实施前出现集中交易的行为,现实也证实了人们的这种担心。
 宏观政策的实施要兼顾经济效率与公平,但在不同时期又要有所侧重。就目前来看,国家政策的导向是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会公平从一个侧面来说就是要合理确定分配政策,处理好国家和居民的利益关系。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过分注重国家,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则低于经济增长速度,长春搬家电话这是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一个方面表现,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经济发展不一致。国家为扭转这一格局,采取种种措施在国民收入分配时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刚出炉的“十二五”规划提出由原来的“国强”到现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开征房产税,无异于政府与民争利,减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从房产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来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很值得怀疑的。正如《人民日报》(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产税可能会误伤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为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不是依据个人的所得或营业额来征收,而是依据房屋估价这种不动产来缴纳的。对于非营业性住房来讲,不动产是不能直接变现的,长春市租车这就需要人们用其他收入来缴纳房产税,这对于挣钱能力较弱的中低收入者来讲无形之中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对于挣钱能力较强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投机商而言影响则甚微,对于无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显而易见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把房产税看作是“从民众身上割肉”,不仅没有法理依据,也有损社会公平,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产生。
 三、房产税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是关于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税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税必有法”,任何税收征管及其变化,都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以调整税收关系,这样税收才具有合法性。而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与规范,即使是作为试点,也应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只成为一句口号。
 二是评估机制不健全,使得在房产税在试行过程中实际操作受到了制约。税基的确定对于税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决定着纳税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房产税来讲,涉及到对房产的估价、面积的测量等。而目前我国独立的、富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严重匮乏,从属于政府的评审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会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普遍认为的可行方案是依据市场价格估价,然而市场价格一方面经常变化,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区域差别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度保证,这一措施的出台又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逃避税行为。在实施房产税的地方已经出现了隐匿个人房产、虚假过户和假离婚的事情,以期达到逃避税行为,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对于房产税实施的消极影响必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为解决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对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困难和消极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产税影响面广、意义重大,必须审慎对待。要把握适当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趋利避害。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发展生产,增加人民收入,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稳步推进,才能达到调控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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