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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税到底何时来?有没有用?

发表于2013-09-09

“管理部门也应更开明。”贾康指出,已“空转”物业税模拟试点,关于税基评估的模拟结果并未给出披露。他指出,无论是沿海发达地区、东北地区还是西部,试点都是要求对地面上所有的不动产确权之后,按照制造业、商业、住宅三大模式做不动产的税基评估,而评估结果也会很明确,因此,各地方政府应该更开明的透露信息,人们对其的信任也会越高。  近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但专家认为,在全国联网未实现的背景下,不动产统计登记制度又将成为不给力的纸老虎。

发表于2013-09-09

法理之争:合法还是不合法?  立法程序的争议  反对论:缺乏立法程序  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立法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  朱征夫表示,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争议不是小事,实质是对立法程序和公民财产的尊重。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摸石头过河、先试点再立法确认的习惯,但2000年《立法法》出台,就应该严格遵照执行。房产税作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税种,一定要尊重公民的财产权,不能随意剥夺。

发表于2013-09-09

全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表示,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势在必行,但现阶段由于相关税的立法还没完成,因此,应该在经过新房产税立法等基础性环节后再进行扩大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也认为,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而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不能仅停留在地方发文阶段。

发表于2013-09-09

倪红日也表示,现阶段中国税制除了个别有立法外,大多是国务院条例。所以,为了稳定起见,房产税还是会以条例出现,并不用必须经过立法程序。  “房产税试点征收并不是无规可依。”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而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确立为我国法规体系中的税种,只是多年来对非营业性住房免征。因此说房产税未经立法,是对相关情况不清楚。

发表于2013-09-09

支持论:增值全归房产所有者不合理  对于是否重复征税,倪红日指出,“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是两码事,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来征收的,如果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出让金是属于私人转让土地时所有,跟房产税是两码事。”  贾康也认为,国有土地的税收是针对房地产使用权的所有者,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改革实践来看不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有的,比如说英国、我国香港,那里的房地产税可以针对私有的、公有的土地一视同仁全覆盖。

发表于2013-09-09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认为,房屋资产的增值几乎全部来源于土地,而土地增值则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改进和公共服务的改良,后者又系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创造。“所以房产增值完全归房产所有者是不合理的,在扣除房产所有者承担投资风险而获得的合理资产回报之后房产财富增值的一部分理应通过合理的税收手段转为全社会共同所有,再投入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也表示,房产税的目的也是减少一部分人对财富的过度占有,把涨价、增值的财富通过税收的再分配让社会共享。

发表于2013-09-09

小资料  

 

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如果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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