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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议修改物业合同的第第十六条

发表于2011-06-04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6个月向乙方预交一次物业费,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为每6个月第1个月的上旬;逾期交纳的物业费,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按照这个合同,会存在以下问题:

1、起码有80%的业主要成为被告。(建议去统计一下,有多少业主是第一个月的上旬去缴费。)

2、每次预缴6个月,得到优惠了什么?(电信或移动包年都有优惠)。

3、我若在7月份交全年的物业费,是否还要从1月的中旬开始到6月份付滞纳金?而且是利滚利。(前6个月没交,后面6个月提前交,起码也是扯平呀,)

建议修改成如下: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每6个月或全年向乙方预交一次物业费,预缴6个月的,物业费优惠10%;预缴全年的,物业费优惠20%。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为每6个月第1个月;逾期交纳的物业费,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滞纳金不实行利滚利。(欠费总额*万分之五)*逾期天数=滞纳金总数。

发表于2011-06-04

业主委员会绝对不能按照物业的格式合同,给全体业主上套。

既然是业主来选择物业,就是业主委员会出面拿出一个合同来,也可以参考其他格式合同。前提要我预缴,必定有优惠。

发表于2011-06-04
引用:乾隆御码头 在2011-6-4 8:15:36写道:原帖
业主委员会绝对不能按照物业的格式合同,给全体业主上套。
既然是业主来选择物业,就是业主委员会出面拿出一个合同来,也可以参考其他格式合同。前提要我预缴,必定有优惠。
 

我看还是联名签字给业委会,社区,物业,告诉他们我们拒交的理由为好,省的到时倒打一耙。

现在开始我会收集物业失职的证据,以备后用。 

发表于2011-06-04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6个月向乙方预交一次物业费,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为每6个月第1个月的上旬;逾期交纳的物业费,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这没道理么,凭什么一定要预缴?上班发工资还是月底才发的呢。

。(前6个月没交,后面6个月提前交,起码也是扯平呀,)这样比较公平。

发表于2011-06-04
物业对业主的要求这么多!那业主对物业的要求达不到后续的惩罚制度呢?这样单方面的偏袒一方是公正平等的合同吗?这是霸王条款!业委会汪主任你连这样的合同都签我们怎么相信你!
发表于2011-06-04
引用:bfy1027 在2011-6-4 11:53:13写道:原帖
物业对业主的要求这么多!那业主对物业的要求达不到后续的惩罚制度呢?这样单方面的偏袒一方是公正平等的合同吗?这是霸王条款!业委会汪主任你连这样的合同都签我们怎么相信你!
 
 
发表于2011-06-05

 这个合同真没法签,应从新审议,起草合同应该我们业主代表一起参于写好相关条例,然后进行每幢楼道公示再修改再公示,最后进行续聘物业及其它参于竞聘物业公司投标竞争,性价比最高者得上岗证进行试用半年,如半年不满意可以再换。业主委员会汪主任得反思,这样越来越不得民心,现在做的也太明显了,让我们怎么放心。

再则哪怕汪主任自己清白,那也是有苦说不出的,希望你能做到大部分业主满意!

发表于2015-08-09

多謝支持,晚上好!

发表于2016-07-31

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也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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