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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延期交房业主维权的几点建议

发表于2013-07-01

本律师经历了多个楼盘业主因延期交退而进行的退房诉讼,对于开发商而言业主较为弱势,因此在与开发商打交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想退房的要果断。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延期30天(合同一般约定30-90天不等)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即退房,但当多位业主找到开发商递交退房申请的时候,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表示退房时间或程序没有那么快进行,甚至要求按揭的业主先还清银行按揭款再来谈退房,这显然是开发商故意刁难或者拖时间。因此,想要退房的业主无需跟开发商多交涉,因为也是没有结果的,在逾期30天后,可以递交退房申请或发函的形式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但要保留好凭据和签收记录(最好是EMS快递发送,封面上应注明“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然后即可以起诉。目前基本所有退房案子都是胜诉,即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等。

 

 

2、不想退房的要积极争取。在跟部分业主交流过程中发现,很多业主还是不想退房的,因为买个房子也不容易,宁愿再等等,而且开放商也是有补偿的,虽然不多,只有每天万分之1-1.5(具体要看合同)。对于这样的业主,可以积极与开发商争取更大的补偿,据我了解也有业主跟开发商沟通后获得了免费赠送储物间的补偿。但需要注意补偿一定需要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切勿停留在口头上。

 

 

3、犹豫的要时刻关注开发进度和开发商动向。也有的业主很犹豫,不知道要不要退房,对于这样的业主,应该时刻关注楼盘开发的进度和开发商的动向,看是不是符合开发商所描述的情形,稍有不对可此采取措施应对,切勿拖延太久错过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期限。我代理的一位业主他的商铺已经延迟近一年未交付,目前还没有确定的交付时间,他在一年中只是跟开发商打过几次电话问什么时候能交付,这样不仅错过了合同约定的30日内解除合同的解除期限(一般补充协议中对行使解除权有时间限制一般为30天。但目前有争议,倾向于无效),而且也没有留下催告交房的书面证据,诉讼过程中就相对比较被动了。

    但这都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之所要大家关注开发进度和开发商动向,是因为如果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解除权一年之后再起诉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假设交房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延期30日可以解除合同,那么等到2013年7月30日业主仍不要求解除合同,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具体可以联系李律师Q Q:80 76 509  TEL : 135 8829 1201

发表于2013-07-02

对  当即则断

发表于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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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17

向开发商递交退房申请,开发商不肯签收,然后就没有下文了,看样子只能起诉。

发表于2014-01-24

目前已经有多位业主申请仲裁,其中2位业主的仲裁结果也已经下来了,支持业主退房以及要求开发商赔偿首付款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和银行贷款利息等请求,且仲裁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日前业主已经拿到了开发商的退款和赔偿,若需要了解细节,可以与楼主李律师联系。

发表于2014-01-26
引用:seanleeisme在2014-01-24 13:52:20写道:
5楼

目前已经有多位业主申请仲裁,其中2位业主的仲裁结果也已经下来了,支持业主退房以及要求开发商赔偿首付款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和银行贷款利息等请求,且仲裁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日前业主已经拿到了开发商的退款和赔偿,若需要了解细节,可以与楼主李律师联系。

 是说仲裁能成功吧,那我也要考虑一下了

发表于2014-01-26
引用:南方的羊2在2013-07-02 09:03:15写道:
2楼

对  当即则断

 毕竟花了心血下去,一退重头来还是很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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