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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者称民诉法修改后强化对当事人诉权保障机制

发表于2013-01-23

2013年01月02日 13:28 来源:检察日报

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机制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性范畴,诉权保障的内容涉及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法制系统工程。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便是这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率先提出了诉权保障的立法命题,其在第2条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首要任务加以规定。本次修法依然对诉权保障加以强调,不仅在量的意义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而且在质的意义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

  主要表现为:其一,更加重视对诉权的源头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增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彻底改变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以及“不立不裁”的现象。其二,更加重视对诉权的具体保障。比如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型转移;规范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重申在简易程序中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对发回重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控制,并限制了次数(一次);完善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原则上恪守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制度安排;对再审事由继续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重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科学设定,同时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再审事由条款;强化了裁判说理制度;赋予公众查阅卷宗的权利等等。其三,更加重视对诉权的监督保障。比如重申和强调了当事人对起诉权受到否定后的救济权利;增设了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权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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