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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驳《保安队长的牛气公馆》中,(林俊1)跟帖的诡辩

发表于2011-12-29
    我发出帖子《保安队长的牛气公馆》后,“林俊1”在该文后的 七楼跟帖进行了强词夺理的诡辩。这件小事本不值一驳,可这种诡辩的伎俩——逻辑上叫“偷换前提”,经常被某人利用,在论坛上进行诡辩,宣传,很能忽悠群众。不予批驳,就不能遏制此歪风。
    业主,物业公司,物业员工,三者之间,只有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物业公司和物业员工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物业员工应享有的保障待遇,应由物业公司提供,而不是业主的义务。既然“林俊1”们认为保安人员“劳苦功高”,众核公司就不应克扣员工待遇(以致保安队伍不安心,不稳定),因为这是公司的义务;但公司不能在合同之外,任意霸占业主的共用空间(这就是侵权)!
    难道抢了人家的钱包,还指责人家吝啬。这明显是强盗逻辑,“痞子逻辑”。不可笑吗?

发表于2011-12-29

   同事告诉我,昨晚1818黄金眼报道,三墩都市水乡某幢底层的婚介所(据说为无偿婚介,在杭小有名气),被所在社区强制关闭。社区工作人员答记者,1)底层空间为业主所有,他人不得侵占使用;2)冬季防火,清查楼道,安全首要。
   我小区较之都市水乡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居然存有两个生活点,两个明火安全隐患点。假如有个万一,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得起吗!
   侵权事小,消防安全事大。火灾猛于虎!

发表于2011-12-30
真要失火,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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