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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誉案已经区法院判决

发表于2011-10-30
据了解,本小区首例名誉纠纷案,经半年的取证审理,已于10月16日宣判。上城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3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翰林花园公告栏上张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据悉,判决生效日为10月20日。此后原告一直保存低调,希望被告有所反思,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有所认识,以便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邻里关系。现在看来,这种善良的愿望恐怕难以实现。
发表于2011-10-30
广大业主团结一致,弘扬正气压倒歪风,翰林总会好起来的。
发表于2011-10-30

       原告的低调和善意令人敬佩!被告也要拿出诚意。其实这已不是翰林第一案了,2009年就有类似的案子。那次是调解的,被告在庭上当面道歉了,后来“阿六头说新闻”还披露了此事,谁知被告回来却赖掉了。这次是判决,怕是赖不掉了。为了做出个勇于担当的榜样,被告的上策还是拿出诚意为好。
       对于被告,这可能是个痛苦的选择,但勇敢者一定会知错认错。翰林的风气如能因你的勇敢而转变,你将为此立一功。

发表于2011-10-30

   耻感是道德伦理的一道堤坝,也是我们民族基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但如今,卑鄙成为卑鄙者的座右铭,无耻成为无耻者的通行证。



  赢了名誉纠纷案的邻居,终于吐出了一肚子的委屈,不要介意,挥挥手,擦掉泼在身上的污言秽语,然后继续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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