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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费该交吗?——浅谈消费者权益

发表于2011-06-05

      有人说,业主不交物管费是违反《业主公约》的;业委会(社区)也以此为由,剥夺一些业主的管理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误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对此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九条 :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接收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依照以上条文,目前的众核物业不是业主大会选聘的。是强制要我们接受的。所以我们有权拒绝交物管费。这是合法的。

发表于2011-06-05
楼上说的对! 社区叫来的物业我是不会交物业费的.每年只交50元的卫生费.
发表于2011-06-05
  众核物业是社区强行推销来小区的,不是俺们自个招聘,选聘的,对这差劲的服务,俺们可是不认可的。依照“消法”的有关条文,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发表于2011-06-05

    “消法”不但明确我们有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而且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对照众核物业,本身资质就差,(2009年下半年才注册开业)管理层管理素质极差,员工毫无培训可谈,是业主们众所周知的,如此质量,怎能开出二级资质的价格?再说,又无合同,也未在区建设局登记,“黑户口”,完全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拒交物管费合法!

      那么是否合情合理呢?权利和义务是应该相对应的,业主享受怎样的权利,就承担怎样的义务,所以回答是肯定的。

发表于2011-06-07
引用:hsiaocy1 在2011-6-5 12:18:54写道:原帖
     有人说,业主不交物管费是违反《业主公约》的;业委会(社区)也以此为由,剥夺一些业主的管理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误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对此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九条 :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翰林花园2010年一月至今,根据以上法规,选举时拿不交物管费来限制业主参选,是一个大错误。所以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
 
发表于2011-06-07

说的对,推倒重来是翰6楼林野猪的呼声!顶一下

发表于2011-06-07
 6楼说的对,推倒重来是翰林野猪的呼声!顶一下
发表于2011-06-14
你们为什么不站出来竞选呢?
发表于2011-06-15

        回九楼: 据我了解,我在6楼所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只要你深入关注小区的事,就会了解得更多。其实谁干都一样,关键是,是非要清楚,如果有人搅浑水还得到“权力”的支持,讲正义者谁还肯干?所以现在业主们的任务,是认清形势,团结一致,扫除小区民主自治的一切障碍。自然会有人来竞选。

      这仅是个人之见。如果对,请网友们支持一下。

发表于2011-06-15
10楼更正:跟帖的第一行中,“我在六楼。。。。”应该为“我和六楼。。。。”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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